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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下列家畜、家禽應隔離屠宰,或於當日所有屠前檢查合格之家畜、家禽屠宰後,再進行屠宰:
一、疑畜、疑禽。
二、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特定家畜、家禽,無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或其所有人、管理人未檢附飼養來源證明者。
前項第二款特定家畜、家禽,未於屠宰後七十二小時內具備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及飼養來源證明者,其屠體、內臟應判定不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