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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申請人、第六條規定讓與及受讓之獸醫診療機構,應逐次記錄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品名、輸入或取得日期、來源、使用、讓與或受讓對象及數量、銷燬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供查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