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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動物用藥品之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不得上市供人食用所需之期間。
前項停藥期應按實足日數計算。二種以上之動物用藥品合併投予動物時,其停藥期以其中最長者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