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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申請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規定,或有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情事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前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取得許可證後,應依其許可種類經營業務,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業務,且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動物用藥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