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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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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獸醫師或獸醫佐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執業執照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變更執業處所:辦理變更登記。但遷移至不同行政區域執業者,繳銷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行請領執業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