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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