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0: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五年內有因從事食農教育工作,違反農業法規,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確定。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從事食農教育工作,有危害食農教育推動之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