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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政府部門應每年填列記載下列事項之執勤犬清冊,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予公開:
一、晶片號碼。
二、每星期平均工時。
三、累積服務年資。
四、已送養或終老者,其送養地點或終老情形及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