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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舢舨及漁筏每艘新臺幣二萬元。
二、漁船每艘新臺幣二萬元,並依其噸數,每噸加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未滿一噸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三、休漁獎勵期間因漁船船體改造或汰建而變更者,以總噸位較低者計算。
四、漁船因丈量誤差致總噸位變更且免予補足汰舊噸數者,以汰舊噸數計算。但已補足汰舊噸數者,依丈量後之總噸位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