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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西洋大目鮪組延繩釣漁船搭載觀察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觀察員執行第三條之任務,其自台灣出發至國外港口及返回台灣之旅運費
、在作業漁船上之薪資、伙食費及使用作業漁船通訊設備之通訊費用,由
本會漁業署支付。其餘在作業漁船上執行公務所產生之費用,由漁業人負
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