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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以上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所屬漁會、有關機關出海或沿岸採捕作業證明,保險人應先行給付死亡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所領取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