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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港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漁港得依其使用需要,設下列各類碼頭:
一、卸魚碼頭。
二、加油碼頭。
三、加冰碼頭。
四、加水碼頭。
五、修護碼頭。
六、補給碼頭。
七、休息碼頭。
八、公務碼頭。
九、其他專用區域碼頭。
前項碼頭之位置及長度,除前項第九款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外,由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