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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漁業人、漁船船名或經營漁業種類變更時,應重新申請換發新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