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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原住民族採取森林主產物、人工種植之副產物或前條第二項之物種,應為有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無償: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需要。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且為公用或共同使用之需要。
三、原住民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採取人工種植之副產物。
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得無償採取前項以外之天然生副產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