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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然紀念物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
二、保存完整之程度。
三、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之緣由及理由。
四、土地權屬、分布範圍、面積及位置圖。
五、指定範圍之影響。
六、分布數量或族群數量。
七、面臨之威脅、既有保護、維護生態及環境措施。
八、說明會或公聽會之重大決議。
九、管理維護者。
十、預期效益。
十一、應遵行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