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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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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林產物處分前,由各該管理經營機關派員實地調查其處分位置、面積、樹種、材積、生產條件等,並得指定人員複查之。
造林撫育之疏伐作業,得不施行材積調查。但疏伐木具利用價值者,得由管理經營機關計算實際材積搬出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