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5: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業產銷班由班長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審查符合規定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設立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一。
二、班員名冊如附件五。
三、籌備會議紀錄。
四、班公約。
五、班員經營規模證明文件。
六、輔導單位出具之同意書。
七、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或班員有關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列冊登記,不符規定者,通知農業產銷班於三十日內補正,並副知其輔導單位予以協助。
圖表附件:
附件四之一:○○○農業產銷班設立申請書(格式).PDF
附件四之一:○○○農業產銷班設立申請書(格式).DOC
附件五:○○○農業產銷班班員名冊(格式).PDF
附件五:○○○農業產銷班班員名冊(格式).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