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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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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廠商應於原料糯(碎)米進廠前,通知分署派員查驗。
加工製品出口裝櫃前應通知分署派員抽樣會封樣品及貨櫃,並記錄貨櫃號
碼及封條號碼。其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分署抽驗之樣品應送請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委託政府檢驗機關,依國家標準方法或適當方法
檢驗;其樣品及數量如下:
一、糯(碎)米一百公克。
二、調製前糯米粉五十公克。
三、調製後混合糯米粉一百公克。
四、調製用之其他原料及添加物各五十公克。
前項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檢驗報告,所載產品含糯米成分,必須在應含
成分比率以上,才屬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