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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未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之植物種類,利害關係人得敘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公告:
一、建議人之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
二、植物種類及其學名。
三、建議公告之理由。
四、該植物種類主要栽培品種之性狀表。
五、繁殖方法。
六、栽培方法。
七、建議人之簽名或蓋章。
八、提出日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