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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經認證機構依其申請驗證類別之認證程序審查結果認符合者,應給予認證,並核發認證證書。
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得辦理驗證之範圍。
三、認證有效期間。
四、認證機構名稱。
五、認證規範名稱。
六、認證證書之年、月、日及字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