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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一:
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
二、承受耕地區位分析。
三、經營類目與當地直轄市、縣(市)農業發展關係。
四、經營目標、策略、實施方法、期程及整體規劃事項。
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六、效益及風險評估。
圖表附件:
附件一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細目.PDF
附件一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細目.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