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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長照機構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正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