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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
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得請該長照機構法人檢送三年內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必要時,得邀請該法人相關人員、董事或被推薦之董事候選人,列席說明。
董事遴選小組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就會議事項知悉或持有他人之資訊者,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