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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
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