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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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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收容對象於矯正機關內門診就醫,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
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門診或急診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轉診或急診規定計收。
收容對象住院,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