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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健保會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三分之二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
健保會委員有下列行為未達解聘之條件者,列為下屆是否續聘重要參考:
一、違反議事規則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二、發言侮辱他人或進行人身攻擊。
三、破壞公家財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四、妨害他人在議事上之發言、提案或表決。
五、對於會議相關事項,對外作不實之轉述。
六、對外提供應保密之內部相關文件。
七、干預健保違約處理或行政之決定。
八、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九、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禁止之不正當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