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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審議未附申請書或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十日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