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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
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二、書面申報者:三十日內。
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者,以保險人收到傳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之日期為暫付期限起算日期。但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保險人之日期較電子傳送日逾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之日算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