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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託者應為政府機關(構)、大學或非營利性質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
一、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查核驗證所需之經驗,並提出證明者。
二、聘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
(一)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醫師
,至少一人。
(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
法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之人。
三、其他依食品業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