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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託者經委託者同意,得將技術性事項委由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之第三人辦理;並於檢驗報告書載明第三人出具之檢驗報告編號或其他可供追溯之識別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