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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報驗義務人首次輸入之前三批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輸入之同品目、同商標(牌名)及同產地之醫療器材,經加強抽批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查驗機關認有逐批查驗之必要。
逐批查驗未完成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者,仍依逐批查驗方式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