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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應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之用為限;抽取樣品後,應交付憑據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