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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藥品,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字號。
二、規格、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
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