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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輸入藥品國外製造廠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核定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良好者,得增加一年至二年。輸入醫療器材國外製造廠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核定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
代理輸入之藥商應於核定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