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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
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
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
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或進入儲存資料區域,應記錄姓名、日期及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