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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料藥分裝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辦法辦理原料藥之分裝者均應作成紀錄,保存五年備查考。其由藥商
分裝者,並應於每案分裝完竣後,兩星期內將該項紀錄報由該管縣 (市)
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