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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民眾通報之醫療事故事件,經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報者,醫療機構應另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說明其處理方式,供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作為回復民眾之參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