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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於知悉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時,應通知醫事機構於七個工作日內,提報事件發生經過、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及相關佐證文件、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