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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療機構應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負責通報與分析事故發生之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前項小組,醫療機構應據事件需求,選派適當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通報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