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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申請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及委任期間。
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