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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辦理訓練課程之機關(構)於辦理訓練一個月前,應檢附實施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結訓後,核發研習證書予參加訓練人員。
研習證書,應載明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日期及文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