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護理機構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