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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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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家庭醫師收治照護,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符合參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條件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由家庭醫師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