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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
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