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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大量傷病患或特殊事件發生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非急救責任醫院通報所收治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