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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事檢驗師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