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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構應自接受獎勵日起,繼續在原村(里)提供服務至少三年。未滿三年者,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該機構限期依比例返還受領之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