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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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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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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及監督職場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病人就業與勞動權益保障及職場友善支持環境之建立。
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應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防治,提供病情穩定之病人職業重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合理調整措施,協助其穩定就業,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就業機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