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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