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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旅行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